8 起火原因认定


8.1 认定要求
8.1.1 应首先认定起火部位(起火点),并查明起火燃烧特征。
8.1.2 引火源、起火物可以用实物证据直接证明,也可用证据间接证明。
8.1.3 认定引火源和起火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——引火源和起火物均在起火部位(起火点)内;
——引火源的能量足以引燃起火物;
——起火部位(起火点)具有火势蔓延条件。
8.1.4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,应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。不能排除 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,且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。
8.1.5 涉嫌放火案件不应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。
8.2 认定方法
8.2.1 排除认定法

应列举出所有起火原因,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,并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、验证,逐个加以否定排除,剩余一个原因即为起火原因。
8.2.2 直接认定法
当有视频录像、物证、照片或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起火原因时,可以直接认定起火原 因,不用做其他原因的排除。
8.3 常见火灾原因认定
8.3.1 电气类火灾认定

认定电气类火灾时,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:
——起火时或者起火前的有效时间内,电气线路、电器设备处于通电或带电状态;
——电气线路、电器设备存在短路、过载、接触不良、漏电等电气故障或者发热等痕迹;
——电气故障点或发热点处存在能够被引燃的可燃物;
——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。
8.3.2 涉嫌放火案件认定
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认定涉嫌放火案件的依据:
——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的特征;
——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、起火物,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、容器、登高工具等物品;
——建筑物门窗、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造成的破坏、攀爬的痕迹;
——起火前物品被翻动、移动或者被盗;
——起火点位置奇特或者非故意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;
——监控录像等记录有可疑人员接触起火部位(起火点);
——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都与同一人有关系;
——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;
——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未曾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,火灾发生后检测出其成分;
——火灾发生前受害人收到恐吓信件、接到恐吓电话,经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;
——其他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形;
——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。
8.3.3 自燃火灾认定
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自燃火灾的依据:
——起火点处存在足够数量的自燃类物质;
——有升温、冒烟、异味等现象出现;
——自燃物质有较重的炭化区、炭化或者焦化结块,炭化程度由内向外逐渐减轻;
——起火点处物体烟熏痕迹浓重;
——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。
8.3.4 静电火灾认定
在排除了所有其他可能的起火原因后,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时,可以认定为静电火灾:
——具有产生和积累静电的条件;
——具有足够的静电能量和放电条件;
——放电点周围存在爆炸性混合物;
——放电能量足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;
——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。
8.3.5 雷击火灾认定
认定雷击火灾时,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:
——当地、当时的气象部门监测的雷击时间与起火时间接近;
——金属、非金属熔痕、燃烧痕或者其他破坏痕迹明显,且所处位置与起火点吻合;
——雷击放电通路附近的铁磁性物质被磁化,可以测出较大剩磁;
——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。
8.3.6 无焰火源火灾认定
认定烟蒂、蚊香等无焰火源火灾时,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:
——证人证实起火部位处有人吸烟、使用蚊香等无焰火源,并与起火时间相符;
——起火物为纸张、纤维植物等可以被无焰火源能量点燃的疏松物质;
——起火点处炭化或者灰化痕迹明显;
——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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